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指出:丧失配偶的儿媳与公婆之间,丧失配偶的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至一方死亡的,互有继承权;儿媳或女婿继承了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的,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在通常情况下,丧偶儿媳或女婿既不能作为继承人。 因为人的死亡使婚姻关系消灭,姻亲关系也自然终止,丧偶儿媳或女婿已经不具有儿媳、女婿的身份。丧偶儿媳或女婿继承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条件是:对公公、婆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赠养义务,直至公婆或岳父母中一人死亡。 本站离婚律师多年业务实践中,通常情况下,丧偶的儿媳或女婿长期按时支付给公婆或岳父母赡养费,或者与公婆或岳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经常照顾和扶助他们的生活,或者长期提供劳务帮助耕作承包土地、管理企业或经营商务(雇佣关系除外)等,直到他们去世。对公婆或岳父母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的丧偶儿熄或女婿,即使再婚也不影响继承原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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