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0八年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 ||||||||||||||||||||||||||||||||||||||||||||||||||||||||||||||||||||||||||||||||||||||||||||||||||||||||
释义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二〇〇八年度人身损害 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〇〇七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〇〇八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85.52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189.89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7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8560.30元; 2007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64.38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详见附表)。 四、丧葬费标准为10256.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附:2007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民事审判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08年5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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