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医患纠纷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
释义 | 我们常常谈论医患纠纷,这也就意味着医患之间存在一定的隔膜,那么关于医患纠纷的法律规范有哪些?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医患纠纷的法律条文就是民法以及执业医师法,除了这二者以外,还会有其他的法律规范。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介绍。 调整医患纠纷的法律规范有:全国人大颁布的《民法通则》、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还有相关法律规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医患纠纷处理普遍采用二元制,即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较轻损害适用民法通则赔偿,损害较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即损害重的赔偿少,损害轻的赔偿多。造成这一混乱局面,既有立法的问题,比如行政法规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应由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规范,也有法律适用方面认识上的偏颇,将不是同一阶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成民法的特别法,最后最高法院竟然以通知形式公开确认了医疗纠纷的二元处理机制。加之医疗事故的鉴定是由医学会作出,被人戏称“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医疗事故实体处理有利医院,自然加剧了医患矛盾的产生,甚至酿成了很多流血事件,从而促使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统一医疗损害责任。 在具体探讨《侵权责任法》前,有必要再看一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法律地位。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只由于其越权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原来还有《交通事故赔偿办法》),造成了医疗损害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因而饱受诟病,其损害赔偿标准的实施很难贯彻(因为责任竞合,可通过合同责任实现适用《民法通则》赔偿),《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按照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医疗事故的赔偿将不再适用。但该条例的其它规范并未废止,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义务规定依然要遵循;卫生行政部门仍然要按条例处理医疗事故,对医疗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司法机关依然适用条例追究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确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由以下方面构成: 医疗伦理责任 这要求医方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隐私保密义务,帮助患者选择医疗方案和医疗措施等。 《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的是违反告知义务的损害责任,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同时,《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的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责任也是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类型。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的核心,是具有医疗伦理过失。第55条第2款规定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就构成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其中对于损害的界定,应当包括造成患者人身实质性损害和造成患者精神性权利即自我决定权的损害。对于前者,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确定赔偿责任;对于后者,应当适用第22条确定赔偿责任。 理论上来说,我们都希望医患纠纷不要再出现,文章也介绍了关于医患纠纷的法律规范有哪些,这不仅会阻碍患者去治疗疾病,也会影响医生的职业生涯,为了维护好医患关系,我们国家不仅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还是应该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知识疏导,这样才能维护好医患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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