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X公司董事长在人格名誉权纠纷案中胜诉 |
释义 | 2003年12月18日,仲*军在广东《粤港信息日报》(现已更名为《民营经济报》),刊登了一篇标题为“格-力再现禇时健式人物”、副标题为“**集团内部人事之争的核心是企业资产归属问题”的评论性文章。该文以点评**集团与格-力电器两者之间关系为引,将矛头对准在格-力电器担任董事长的朱*洪,把朱*洪评析为“禇时健式人物”,称朱*洪“想通过股权置换,把集团公司所拥有的58%的股份分30%归他个人所有”,提出“透过这场权力之争,我们看到的是一幅国有资产如何流向私人的画面”,把朱*洪描绘成一个“59岁现象”的人物,一个侵吞国有资产的“禇时健式人物”。全国范围内一些网站转载该文,并发表了相关评论,使朱*洪精神和身体均受到了困扰和打击。 朱*洪今年年初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仲*军侵犯人格、名誉权。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判,并于今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仲*军所撰写的“格-力再现禇时健式人物”一文内容无法律事实依据,是被告主观故意所为,应认定被告的评论和采用无事实根据的事件内容构成侵害行为;其评论效应和虚构事实的手段侵犯了原告朱*洪的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应认定被告的侵害导致了原告精神损害和相应的身体伤害,被告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院同时指出,对于原告的精神抚慰金请求的裁量,既考虑被告发表文章的表现手段、在媒体中的影响力、涉及的经济利益,又考虑原告受到显而易见的多方困扰的损害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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