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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亡补偿金如何算
释义
    [案情介绍]
    原告曾*莲,吉水县文峰镇土管所工作人员。
    被告张*芳,无业。
    原告曾*莲之夫、被告张*芳之子罗*华生前是吉水县公安局干警,2005年1月21日因公去世,获得死亡抚恤金等补偿费共80800元。事发后,在处理罗*华的死亡抚恤金等补偿费、罗*华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上,原、被告意见分歧大。
    原告诉称,罗*华因公牺牲后,在与被告同住的日子里,被告对原告总是百般刁难,致原告无法在自己的房屋内居住,被迫搬回娘家。尤其是在对待和处理罗*华的抚恤金等补偿费及遗产、债务问题上意见不一。为此,原告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罗*华死亡抚恤金等补偿费80800元与被告平均分配,婚后共同财产抵偿债务后依法分割、继承。
    被告辩称,罗*华因公牺牲后所得抚恤金等补偿费80800元,该款既不是原告夫妻的共同财产也不是死者的遗产,它的属性是组织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应由二人分享。但是被告中年丧夫老年丧子,精神遭受沉重打击,又没有工作,今后无生活来源,在抚恤金等补偿费和遗产的分配上,依法应予照顾,按原告三成、被告七成分配。
    娄底律师解说:
    [案情分析]
    罗*华因公死亡而取得的抚恤金等补偿费80800元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性质,原、被告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与死者是最亲近的人均有权分享。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是,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原告年轻是国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收入;被告年老体弱无偶无职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生活相对困难;因此在具体分配时,宜适当照顾被告的利益,对该80800元,应由原告分得其中的40%即32320元,被告分得60%即4848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原告婚后共同财产价值69256元,品除债务73600元,净债务4344元,此债务属原告曾*莲与罗*华生前共同债务,现罗*华已死亡,该债务应由原告承担。结合原、被告的具体情况,原告的婚后共同财产及债务由原告承受为宜。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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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