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给儿子要求退回案例分析 |
释义 | 激烈庭辩,房产之争背后竟藏多重矛盾 2016年9月21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开庭审理一起房产纠纷案件。庭上,原告刘某和唐某诉称,涉案房屋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申请买房时两原告已超龄,按照相关规定,已不适合办理房屋贷款,家庭成员中只有儿媳王某有固定工作,因此该房屋的贷款、办证等事宜均以王某的名义进行。2004年原告以王某的名义支付了5万多元的购房首付款并办理了交房入住手续。交房后原告又花费数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在与儿子和儿媳居住期间,整个家庭的日常支出都是由两原告以自己的退休金负担,儿子和儿媳虽归还房屋的贷款,但没有负担过家庭的日常开支。因此,该房屋的产权应当归原、被告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而今,二被告却将两原告另案起诉至法院,以排除妨碍为由,要求两原告搬离这一家人为之共同付出的居所,而后将房屋变卖。 被告则辩称,房屋是王某向经适房中心申请购买,房屋的首付款由被告王某支付,每月的按揭贷款也是由王某以个人公积金向银行偿还,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装修和购买家具家电设备都是两被告出资,产权属于两被告所有,原告的诉请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双方就涉诉房屋买卖契约、借条凭据、装修和家具有关票据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进行质证,但双方庭辩很快变得情绪化起来,话锋相继转到了小孩学习生活、家庭日常开销、房屋装修、家具购买等家务琐事中来。双方就各自陈述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庭审工作一度陷入僵持局面。 “看来双方的房产之争并非借故发难,而是多年家庭琐事积怨的一个引爆点而已,单纯对房屋产权的析产判决并不能化解双方矛盾,必须对案件作进一步调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主办法官吴*捷思索着,当即宣布暂时休庭,双方择日再作调解。 休庭后,吴*捷法官积极与当事人联系了解情况。原来,原、被告双方在一起已居住多年,2003年因家庭居住条件确实困难,被告王某获单位批准后向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递交了购房申请,原告十分支持被告王某的购房事宜,多次向亲戚朋友借款帮助筹备购房首付,被告雷某某也忙着帮新家增添家具,而被告王某则负责一手操办签订房屋买卖契约、银行房贷、房产办理等相关手续,由于银行只能向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发放房贷,所以房屋产权上只留下了被告王某一人的名字。2004年原、被告如愿以偿搬进了现在居住的新家。但随着被告小孩的出生,双方逐渐因为生活习惯、照顾小孩、日常开销等家庭琐事开始不断争吵,彼此之间隔阂、矛盾也越来越大,被告为了小孩的学习生活考虑,曾提出与原告分居的要求迁怒了原告,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了法院。 【分析】 9月30日,吴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在掌握案情来龙去脉后,法官决定按先分别谈话,再合庭调解的方式进行。与原告交谈时,法官帮助她理性分析了案件依法判决的利弊,希望原告能为孙女今后的生活学习多作考虑,对案件作出合理让步;与被告交谈时,法官依法说理,希望被告需充分考虑原告两位老人的感受,提出合情的解决方案。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案件办结完毕 “我在法院扮演‘和事佬’的工作基本做完了,而你在生活中‘和事佬’的角色才刚刚开始。等回家后,积极帮助老人处理搬迁和安置事宜,有空常带小朋友去看看老人,慢慢缓和媳妇和老人的关系,大家的关系肯定会慢慢好起来的。”被告雷某某连连点头表示赞同。 向原告致电回访了解情况。据悉,被告已将双方之前协商的钱款如数转入原告账户,原告也已基本搬迁完毕,老人的住所也在儿子雷某某的大力协助下安置妥当,案件至此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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