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咨询: 高某于2011年6月入职于杭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担任司机一职。2012年3月8日,高某在送公司客户途中与一辆轿车相撞,造成右臂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受伤后,要求房地产公司负担医疗费用,但房地产公司认为高某发生交通事故负的是全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拒绝给付。其后,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仲裁庭。 律师回答: 高某在工作时间,为公司送客户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无论承担交通事故的什么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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