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评估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评估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医患双方协商后共同向市医学会提起鉴定申请,或患方向医疗行政部门投诉由医疗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鉴定,或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医学会鉴定。 2.医学会受理鉴定委托。 3.由申请一方或双方交纳鉴定费。 4.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陈述书、答辩书及鉴定所需材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评估异议应该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鉴定评估异议应该的处理方式是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 三、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谁缴纳 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谁缴纳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3.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4.法院首次委托鉴定的,由医疗机构缴付; 5.对首次鉴定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的,由申请再次鉴定人缴付。 引用法条: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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