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经许许可收购废旧蓄电池构成什么罪,如何量刑 |
释义 | 未经许许可收购废旧蓄电池构成什么罪,如何量刑 案情简介:未经许许可收购废旧蓄电池获刑 2015年12月,被告人易某某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在广西柳江县拉堡镇基隆村中屯承租一仓库修建厂房,用于开设废旧蓄电池收购点。自2016年2月开始,易某某与其雇佣的工人林某、易某、杨某在该废旧蓄电池收购点内,将废旧蓄电池内含铅的污染性液体,排入柳州市污水处理管网。2016年9月28日,柳州市环境保护局联合执法队对该废旧蓄电池收购点进行联合查处,当日,柳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收购点西北角围墙边暗沟、市政污水窖井内塑料管道排口、市政污水窖井等三处地点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经监测,市政污水窖井内塑料管道排口的废水总铅浓度为7.05mg/L,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6.05倍。201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该监测数据予以认可。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某2016年9月28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易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为谋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易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 二、作案工具电钻一把,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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