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争议失败继续提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类似程度; (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相关因素。 看完本之后,我们需要了解清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才能更好的进行处理有关的商标问题。遇到商标争议失败在继续提出无效的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的,我们需要利用充分的证据来进行证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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