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实行风险证券化面临的困难 |
释义 | 我国实行风险证券化面临的困难 近20年保险风险证券化在国际上取得了快速的增长和长足的发展,但在我国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发展风险证券化还面临着一些困难。 (一)保险风险证券化的透明度较差 风险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存在保险公司和投资者信息不对等的情况,如何科学客观地厘定损失率,制定对双方都公平的证券合同还有待研究。另外,在损失的确认、条款的解释、理赔的公正等方面存在道德风险。 对保险公司和中间机构(SPRVs)的资信评级对保险风险证券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科学的评级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客观、公正的风险信息,有助于降低投资活动的不确定性,使这类金融产品更好的为人所了解,促进其规模发展。 保险风险证券化要想获得应有的效益,其操作透明度必需达到再保险人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业务熟练程度。传统再保险已成为一种规范的、广为接受的风险转移方式,而在现有的市场和监管环境下发展风险证券化,透明度令人担忧。 (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成本较高 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对中国保险业还是新生事物,在逐步标准化和透明化的过程中,宣传、发行、运作的成本比较高。再保险尤其是巨灾再保险价格的提升,将推动风险证券化的发展。20世纪90年代初由于再保险供给不足、费率上升刺激了通过资本市场转移风险的需求,并成为再保险的有益补充。相对于风险证券化的良好潜力而言,越早开设发行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越有利于减少未来的成本。 (三)流动性难以保障 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股票和债券的回报是不相关的,投资于风险证券化产品可以有效分散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但由于风险证券化产品的定价、评估及分析所需的技能和知识,对于投资者而言过于专业,大部分人还持观望态度。而目前的初级、二级市场还没有适合风险证券化产品流通的渠道。 对实行保险风险证券化的建议 保险证券化通过对保险人负债风险的转移,实现保险人资产和负债的匹配,使偿付能力缺失的风险最小化。保险证券化在直接将负债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的同时,为保险业开辟了更广阔的分散风险的空间,更巨大的承保资本来源,对于突破当前保险业发展的瓶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 风险证券化机制复杂,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保险、证券、财务、税收等各个领域,如果缺乏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持,很难实现健康、规范的发展,亦不利于金融行业和社会的稳定。美国在1999年通过Cramm-Leach-Bliey法案,撤销了Glass-Steagall法案有关金融、保险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FSA)正在将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置于单一的、基于巴塞尔2号协议(BaselII)的风险敏感制度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都大大促进了所在国保险业的发展。 (二)加大保险风险证券化基础研究 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方兴未艾,风险评估、费率厘定、定损理赔等许多方面还有待探讨。以地震风险为例,由于地震损失估计模型的建立涉及地质、土木、非寿险精算、信息技术等多种专业,虽然有关专业技术在实务上已可以运用于巨灾风险证券化,但许多相关假设仍有待研究人员做进一步的研究。 保险风险证券化涉及的专业机构和人才,除包括巨灾风险等保险费率厘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在证券化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亦需要证券承销商、信用评级公司、法律人员、会计人员等多方的积极参与。因此,要加大专业人才储备和培养的力度。 (三)加深保险和证券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都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保险业与证券业相互之间的了解十分有限。保险风险证券化能够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如何透过信用评级机构或投资公开说明,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投资价值。目前我国保险、证券行业在市场公开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商业诚信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和市场培育,才有可能为保险风险证券化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 保险风险证券化必须有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和市场经济的运作流程,无论是靠保险业还是证券业关起门来闭门造车,都必将在实际运作中失败。保险业和证券业必须加强沟通,共同探讨,走中国自己的保险风险证券化之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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