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
释义 | 只要以前年度发行的可转债没有触发回售、提前赎回等前提条件下,存在可转债未转股的债券票面余额所潜在的可转股数量时,无论是何时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必须把这些潜在可转股数量考虑进去,也就是说你所说的去年所发的可转债,虽然已经进入转股期,但一般情况下这些可转债还是会有转债持有者就算到了转股期也不一定会立刻转股的,这些未转股可转债票面余额是存在潜在转股的,这些潜在的可转股数量是必须要考虑进去。 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 特征 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的双重特性。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 对于你提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每股收益的影响”问题,可转换债券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你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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