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刑事赔偿程序之述评 |
释义 | 2.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完全分离。将刑事赔偿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完全分离,是我国在设计刑事赔偿程序时的一种做法,是指因刑事诉讼程序引起的国家赔偿,并不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以一种专门的程序解决。 3.刑事赔偿程序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的原则。申请刑事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只有持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才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解决。 4.设置了复议程序,但复议决定不具有终局效力。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其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然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例外。复议机关的决定不具有终局效力,赔偿请求人可以继续请求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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