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赔偿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第十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9年5月14日公布,2018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82461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第十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天数×315.94元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315.94元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实际医疗支出(须有医疗凭证:病历、收据等) 护理费:护理人数*护理天数*工费(误工费或者护工费) 误工费:天数×315.94元 残疾赔偿金:按照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实际购买支出(须有收据等材料) 康复费:后续恢复治疗费用(须有收据的等材料) 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 (3)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 生活费: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抚养年限×人数 其中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到时间点B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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