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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讨债可被罚
释义
    案情回放
    原告沈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生活所需曾向沈某借款40万元。2012年7月4日系张某约定的还款日。沈某因联系不到张某,就请自己店内伙计卢某、杜某去张某家。当时只有张某的妻子即被害人彭某在家。卢某、杜某经被害人彭某同意进门在其家中等候张某回来,随后几天卢某、杜某二人均在被害人彭某家寝食,彭某请求卢某、杜某二人离开不要影响其生活,但卢某、杜某二人一直未离开。直到2012年7月6日下午被害人彭某偷偷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赶来将其二人带走。沈某闻讯后于同日下午赶至当地派出所,向警方承认其让卢某、杜某二人住进张某家中等其回来还款的事实。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沈某、卢某、杜某三人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其中对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沈某不服遂以公安局为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沈某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问:本案中,沈某的行为是否触犯治安管理条例,是否应受治安行政处罚
    答:本案中,沈某本来对张某持有合法债权,在对方多次推脱不还的情况下,他本应当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权益。而沈某却一时冲动采用非法的方式侵入他人住宅,触犯了国家法律。且原告沈某存在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事实,本应当从重处罚。
    问:本案中沈某的行为如果应当受到处罚,被告公安局对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答:鉴于沈某能自愿承认事实,且其与沈某二人本系朋友关系,被害人彭某得知卢某、杜某二人来意后同意让其进门,公安局对其从轻处理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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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4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