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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释义
    一、连带之债的概念是什么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连带之债既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也可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多数人之债中不分份额地承担债务,其中每一个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多数债务人称为连带债务人。
    连带责任具有如下特点:
    (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
    (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
    (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二、连带之债与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区别
    1、二者各个债务发生的原因不同
    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其发生原因必不相同。如甲将某物寄存于乙处,乙未尽保管职责,致使该物被丙所窃取,此时甲对乙有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债之关系发生根据是乙的违约行为,对丙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债之关系的发生根据是丙的侵权行为,且乙、丙二人对甲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但其债之关系的发生原因,显然不同。
    而在连带之债中,各个债务的发生原因,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同一的。如乙、丙二人对甲共同实施了加害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则乙、丙二人与甲之间即发生了连带之债,而其中各个债之发生原因,显然是同一的。
    2、二者各个债务的目的不同
    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具有共同的目的,即各个债务人依其意思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确保债权人债权之实现而互相结合,其中各个债务均是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因此,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具有主观上的关联。这主要是由连带之债中的各个债务在多数的情况下具有共同的发生原因所决定的。
    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则没有共同的目的,各个债务人基于各自的债之发生原因而分别地、独自地承担债务,只是因为这些债务指向了债权人的同一法益而偶然地、客观地发生了竟合,但债务人之间并没有确保债权人债权实现这一共同目的,并没有主观上的关联,系“貌合神离”的关系,故称之为“不真正连带之债”。
    3、二者各个债务人间的债务分担不同
    连带债务的各个债务人之间,必有债务分担的问题,即各债务人对外对债权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但是在其内部,则是按份之债的关系,故在某一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清偿额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时,在债务人的内部即发生求偿关系。
    至于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着债务分担的问题以及得否发生求偿关系?学者郑玉波即持完全否定的观点,而史尚宽原则上是否定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个债务人之间债务分担,不可以发生求偿关系的,但承认例外情况的存在,即认为“在不真正连带债务,原则上各债务人间无负担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基于有担保性质之特别法律关系而生者,例外的发生求偿关系”。但也有学者持肯定的观点,如王**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亦应有内部求偿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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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