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执行费用的承担主体是谁 |
释义 | 在《行政强制法》起草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需要缴纳申请费的问题,存在不同看法。主张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用的理由主要有:第一,法院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后,须对行政决定进行审查,要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增加了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工作和经费保障的压力。第二,对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无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什么裁定,都应收取申请费,这样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谨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避免将矛盾推向人民法院。第三,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交纳申请费,难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在《行政强制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认识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目的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如果要求行政机关缴纳申请费,这笔费用事实上是从财政中支出,而人民法院收到申请费后,最终又必须上交国库,相当于这笔经费又回到了财政。因此,如果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缴纳申请费,不但没有实际意义,还可能会加大缴费过程中的成本。基于这样的考虑,《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一般来说,强制执行的案件起因是被执行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决定,为维护公共利益,只能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制介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理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这也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强制执行制度和实践中的惯例。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执行法”第25条规定:“因强制执行所支出之必要费用,由义务人负担之”。我国《行政强制法》第60条第1款和第2款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扣除了强制执行费用之后的其余款项再还给被执行人,这些都体现了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用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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