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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诉执行实施权的归属是怎样的
释义
    现行非诉执行制度设立之初,出于对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地位和滥用职权的担忧,赋予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再予以执行的制度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权力分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权限分工只有十分明确,才能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与实现行政目的直接相关,国家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实现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当确立行政强制执行权由行政机关行使。此外,被执行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既然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当然有权执行自己作出的决定。
    事实上,一个完整的行政权不仅应当包括决定权和处理权,也应当包括执行权。执行权是处理权的延伸,是处理权得以实现的保障。执行决定权和裁判权更强调公正和质量,执行实施权更需要力量和效率;执行决定权和执行裁判权要求行使者应掌握丰富的法学知识,应该公正睿智,执行实施权则要求行使者果断有力,勇敢无畏。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法律同时赋予其强制执行权,既可以避免行政权由于缺乏强制性而导致不被重视,也可以强化行政机关的责任意识,避免其将风险推向法院。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以及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从行政执行权系行政权本身不可分割权能的角度,可原则上将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权交由统一的行政执行机关行使。即如我前文所述,在法院发出强制执行令后,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执行权,而法院的执行权则限于执行决定权和裁判权。
    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限制人身自由、不动产等的执行还是应由法院执行,以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实现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即确立由行政机关执行为原则,法院执行为例外的模式。对行政执行机关的行政执行行为,相对人可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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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4:4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