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强制措施由谁审批 行政强制措施由上级行政机构批准下级行政机构实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应由谁通过审批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实际上,对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实施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暂时性限制,应依法由上级行政机构批准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行。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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