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现埋藏物应该如何处理 |
释义 | 香港大学附近一建筑工地23日发现一枚疑似战时遗留炸弹,警方当晚封路并疏散周边居民,连夜处置炸弹。位于港岛薄扶林道附近的一处建筑工地当天上午在进行地基施工时发现一枚疑似战时炸弹,随即报警。 警方爆炸品处理部门人员到场调查后发现,这枚重约500磅(约合227公斤)的炸弹疑为二战时。长逾120厘米、宽约30厘米,金属啡色、椭圆形的物体,疑为二战时由美军空投。警方人士称,这枚炸弹危险性较高,需以特别方式处理其中的炸药,并在附近采取保护措施。 警方当晚7时30分左右封闭周边数百米范围内的道路,疏散建筑工地工人及附近3幢高楼内的60多名居民,并呼吁周边居民远离玻璃窗。 律师解读发现埋藏物怎么处理 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规定:“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能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我国《特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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