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
释义 | 一、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可以作变更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可见,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变更被诉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即若满足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行政处罚,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判决的公平公正,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样,如果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上情况,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行政处罚的申请。以上就是小编提供的解答,如有需要,可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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