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
释义 |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最高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民间借贷案件作为借款合同下的第四级案由,确定了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其管辖理应适用合同案件的管辖规定,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民间借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如今资金流转方式多种多样,民间借贷方式除现金支付外,多以网上转帐、信用卡刷卡、开支票等形式,此时借款划出地与贷款人所在地没有关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条件,在此种情况下,“贷款方所在地”并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的借款合同履行地关于贷款方所在地应理解为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为宜。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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