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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哪一类
释义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哪一类
    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类,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属借款合同纠纷的范畴。
    案例:
    借贷纠纷履行地点无约定应以出借方住所地确定履行地
    近日,广西横县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后,被告叶XX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X与被告陈X户口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分别在贵港市及广东省开平市,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横县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且原、被告并无约定本案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此,叶X请求横县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究竟横县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笔者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0月30日法发[2000]26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21条之规定,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类,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属借款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起诉时对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选择权。从本案情况看,原、被告对本案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对借款合同履行地无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应以贷款方住所地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贷款方即原告方住所地在横县横州镇,故合同履行地应为横县,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即横县法院起诉,横县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横县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叶-卫提出横县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异议,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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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