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庄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维护和更新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由于庄河没有自己的信息公庄河政府信息公开 (五)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七)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人口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八)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九)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四)行政机关主要职责、内设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实有人员情况 (十五)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十六)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七)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九条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十条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根据职责权限范围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或者政府公开发行的其他信息专刊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全部公开。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的网站、公报、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登记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登记。 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被申请机关不掌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告知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行政救济渠道。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对于可以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给申请人。能够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自履行手续后5日内提供。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或者通过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根据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条件,方便其查阅、抄录或者复制。应申请人的要求,行政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其他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对于生活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提供的与自身有关的政府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及时更改、补充。受理的行政机关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对阅读有困难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行政机关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七)在提供政府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依据本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机关的有效规范性文件,在本规定施行前没有依法公开的,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主动公开。 第二十五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规定,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一、公开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二、法律依据 2007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一、可以有效推动全国范围的反腐倡廉。政府信息公开使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产生极大的抑制效果,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 二、推动全国自上而下依法执政。 政府信息公开有力规范了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了政府改革的进度,并使各项政策都因为有了更为有效的公开而提升了执行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促进了政府行为,特别是基层、边远地区、农村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推动了整个国家自上而下依法执政。 三、提升政府公信力、促进政府与公众合作。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社会的流言、噪声及一些政府官员违纪现象的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因此,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四、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政策稳定、政务公开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公众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对未来的预期就越有把握。同时,明确的预期能够鼓励社会的长远投资,也能有力的促进经济的发展。事实证明,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是政府最讲信用的地区。 五、推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 知识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智慧与创造力,这种资源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现代政府要以调动智力资源为中心,唯有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社会才能够调动智力资源。 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和各种组织机构向公众公开或开放自己所拥有的信息,使其他组织机构和公众个人可以基于任何正当的理由和采用尽可能简便的方法获得上述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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