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案件具有什么特征 |
释义 |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在借据是否真实有效的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能力的,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除了借条未能提供其他证据,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主张是否能够成立,仅凭借条并不足以证明交付钱款的事实。 法官对认定借贷事实是否成立问题可根据证据法中的日常经验规则或是运用自由心证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借条形成及借款事实,以此来判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证实民间借贷事实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里所说的法官在审核认定证据中所运用的日常生活经验,被归纳为证据认定中的“日常经验规则”。所谓“日常经验规则”,是指在审核认定证据的过程中,法官要运用为社会中的普通人所普遍接受或者体察的社会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决定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日常生活经验规则”指向的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遍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同,无需借助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无需法律予以规定;法官对“日常生活经验规则”的运用是以其职业素养为前提,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以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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