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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前大量举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释义
    一、离婚前大量举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当月丈夫大量举债
    丈夫在离婚当月大量举债欠下巨款,法院认定属于个人债务无需妻子共同偿还。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黄某偿还缪某借款35万元,驳回缪某要求黄某妻子李某共同偿还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3日至27日,黄某分四次向缪某借款35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个月。同年5月31日,黄某与妻子李某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约定因黄某嗜赌成性,双方自愿离婚,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下的债务由黄某个人偿还。同年12月29日,黄某因纠集他人赌博抽头渔利,被法院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黄某未能归还借款,缪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借款35万元。李某认为该债务不存在,黄某近期没有购置过房产、汽车等金额较大的物件,不需要借钱。缪某仅出示借条,没有转账凭证、取款凭证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合情理。黄某长期嗜赌成性,李某根本不知道有该笔借款。
    属个人债务无需共同偿还
    缪某与黄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黄某理应及时还款。虽然借款发生时间处于黄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本案借款发生的当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对本案债务也未予以涉及,加之黄某曾因赌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故黄某所借款项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经营的盖然性较小,缪某也确认在起诉之前并不认识黄某的妻子李某,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黄某向缪某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故应认定黄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与李某无关。
    二、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离婚案件中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对于他们的处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作了规定,但在实际适用时却是个倍感头疼的问题。一。共同债务的含义与种类
    一般来说,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满足两个条件:
    (一)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借款的目的是满足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需要。
    一方在婚前所欠下的债务,如果借款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共同生产、生活的需要,也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应当共同清偿。
    具体情况分为三种:
    (一)双方的共同财产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共同债务,剩余财产在双方之间平等分配。
    (二)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
    (三)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仍由法院进行判决。
    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大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离婚时应当一夫妻共同财产清偿[1]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负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分家所分得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略待,无法共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2];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
    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
    8、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离婚前大量举债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进行的解答,离婚前一方大量进行举债的,由于不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的债务。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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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