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销有没有顺序限制 |
释义 | 抵销有没有顺序限制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法律应当基于公平原则,设定一个抵销的顺序,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参考比较立法例,一般顺序为: 1、在总债务中,既有已届清偿期的,又有未届清偿期的时,已届清偿期者先为抵销。 2、债务均届清偿期时或者均未届清偿期时,担保最少者先为抵销。 3、总债务均届清偿期或均未届清偿期,且担保相等时,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最多者先为抵销;或者说以债务人负担较重者先为抵销。比如,与无利息的债务相比附利息的债务、与低利息的债务相比高利息的债务、与无担保的债务相比有担保的债务、与连带债务相比单纯的债务,原则上说来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较多。不过,也有许多场合,数债务中抵销哪项债务对债务人而言获益更多,无法一概而论,需要依具体的案件作具体的判断。比如,附有人的担保的债权场合与附有物的担保的债权场合,或者有连带保证的附利息债务与有让与担保的无利息债务,判断哪一种清偿的利益更大,便需要根据担保合同的内容及其他的情事具体决定。 4、债务人因清偿而获益相等时,先届清偿期者或应先届清偿期者先为抵销;亦有以债务发生较早者先为抵销。 5、按上述标准仍不能决定时,则按各债务额的比例,抵销其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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