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1.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国籍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这是说:作为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民族人民都平等地拥有共同的中国国籍,不因民族的大小和状况不同而有区别。这既有利于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有利于反对外国挑拨少数民族中的个别人搞民族分裂主义。 男女平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我国《国籍法》第4条、第5条不采取父系血统原则,而采取男女平等原则,即无论父亲或母亲是中国公民,子女都可以取得中国国籍;(2)在因加入取得方面,我国《国籍法》没有妻随夫籍的规定,体现妇女国籍独立原则。外国女子为中国男子结婚并不因婚姻关系而当然取得中国国籍,中国女子与外国男子结婚并不因婚姻关系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丈夫加入或退出中国国籍并不当然引起妻子国籍的变化。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1)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第6条);(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3)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4)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5)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13条)。 3.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原始取得原则 在因出生取得国籍上,中国主要采取了血统主义原则:(1)对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2)父母一双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可见,中国立法在因出生取得国籍的一般情况下是采用血统主义原则的。中国《国籍法》仅在特殊情况下采用了出生地主义原则: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 4.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中国《国籍法》和其他法律,都有利于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如前述第6条的规定。另外,无国籍人依照中国《国籍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中国国籍。我国《国籍法》和其他法律均不以任何理由剥夺中国国民的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全文》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对本文章还有什么不能够理解的,可以通过法律咨询网找律师进行咨询指导,他们能够直接的告诉你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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