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 师 职 责 规 定 |
释义 | 药师职责规定 本规定称“药师”,是指依法取得注册药师资格,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对合同进行备案存档),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事务: 1、药师不得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不得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不代得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不得参与药品以及原材料采购等其他公司事务。 2、药师在执行职责中获取的公司重要商业信息,应严格保守,违反规定泄露商业秘密并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追究其刑事责任。 3、药师不参加公司考勤制度,但仍需接受公司工作安排,在公司临检等事宜出现时,应积极配合,如因药师不履行职责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二、药品管理: 1、公司认为重要的药品管理事宜,由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以公司名义向任期内的药师出具《药品管理检控邀请函》。 药师在限期内就《药品质量检控邀请函》中列明的药品生产厂家、主要功效、副作用、同类药品基本情况等出具意见书并署名。 公司要求的工作任务不得超越药师的职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限制。 2、药师出具的意见书仅限于公司内部使用,不做司法文件、鉴定文件等他用。 3、未向药师出具《药品管理检控邀请函》的其他药品管理事务,药师不参与。由公司另派专业人员处理。 三、本规定效力: 本规定是对《公司章程》中相关人员职责的细化规定,自公司向药师告知、药师签署后,对药师和公司生效,药师在聘用期限内需严格遵守。 本规定一式两份,药师、公司各一份。 受聘药师:聘用单位: 时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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