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组成的必要条件 |
释义 | 一、民间借贷组成的必要条件 民间借贷组成的必要条件,如下: 首先,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借款人双方都必须自愿。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1、自然人之间借贷组成的必要条件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非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组成的必要条件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交付起合同生效。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 1、生效条件 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均为自然人时。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要物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的借款被借款人接受时成立。在借款协议达成后,借款提供前,出借人可以将允诺撤回,借款人无权要求法院强制出借人履行诺言,提供借款。 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效情形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需要说明的是,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针对“民间借贷组成的必要条件”以及“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的法律相关知识所进行的一些解答,其成立必须是在双方自愿基础上。如果您的情况相对较为复杂,法律咨询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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