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不良债权的危害
释义
    境外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后,通过诉讼、仲裁来实现债权,是其重要的处置方式。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境外投资者诉讼、仲裁时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在财产保全程序中,诉讼保全申请人一般都被要求提供担保,尤其是诉前保全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担保。若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将会被法院驳归申请。
    为处置**资产管理公司受让的大量不良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要求**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但境外投资者处置从**资产管理公司购买的不良债权却不能享有此权利,申请财产保全会被要求提供担保。
    由于提供担保的比例没有统一的标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有的要求与保全标的金额相称,有的要求按一定比例,在用现金担保时,比例一般低一些。若境外投资者有足够合适的自有资产,可以自己提供担保;若没有合适的自有资产,就需要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常被法院理解为对外担保,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外担保要经外汇局批准并登记,否则无效。若被法院理解为对外担保,由于审批登记手续的复杂性,在财产保全中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几乎不可行。
    此外,有关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无效。故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可能手续上不够完备,境外投资者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在商谈过程中就可能存在障碍,法院从这个角度考虑才不接受第三人为财产保全而提供的担保。
    按照法律规定,若提供不出合适的担保,申请财产保全将会被驳回。此后债务人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还债。申请人若坚持继承诉讼、仲裁程序,可能浪费了时间与金钱而一无所获。
    境外投资者购买不良债权属于债权转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涉及不良债权转让的通知及催收做出了特别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或**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的,原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此通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这样省掉了逐个通知债务人的繁琐,也避免了债务人故意不签收通知的情形。
    但是,司法解释规定在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只是适用于受让债权的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对其他债权转让是否适用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该方式对境外投资者再次转让不良债权是不适用的。若境外投资者采用报纸公告的方式催收债权或转让债权,可能导致超过诉讼时效或转让未生效的风险。
    此外,笔者观通过对相关案例研究后认为,债权转让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与非**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人联合发布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只产生债权转让的后果,而对受让者非**资产管理公司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原因是公告时债权已经转让了,转让者无权再入行催收,并且受让者非**资产管理公司不适用报纸公告催收的方式。笔者发现,持此观点的人着眼于转让与催收两个词的顺序。若改为债权催收暨转让公告,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按其理解,文字顺序的不同使公告涵义就成为是先催收后转让,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适用报纸公告催收,这样就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了。
    为此,境外投资者在联合发布公告时,要注意催收、转让两个词的顺序,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风险。其次,对境外投资者是否可适用报纸公告催收的方式尚存在疑问,要选择合适的催收方式来维护债权时效。再者,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也因物权法的实施而变动,债权处置中也应注意。
    投资不良债权遇到纠纷而需要帮助时,在法律咨询网上有很多律师,任何问题都可以来网站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6 16:2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