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阳光房防高空坠物的方法有哪些 |
释义 | 一、阳光房防高空坠物的方法有哪些? 防止高空坠落物的方法有: 1、在距离钢顶一段距离的地方装上一层保护膜,最好的是在距离钢顶20公分的距离上安装。用来将楼上的杂物隔开。但是要注意定期对保护膜进行垃圾的清理。最稳妥的方法就是要让楼上不要扔高空杂物。 2、阳光房的顶上再搭个木廊,木廊顶部由横竖交错的木梁组成,在这些木梁上养植密密地紫藤。由于紫藤蔓既粗壮又坚韧,可以抵消阻挡下落物。缺点是紫藤花会吸引蜂虫,且到紫藤上拾拣杂物比较麻烦。但就观瞻和建造成本而言,应该是比较经济实惠的方法。 二、高空坠物适用责任原则是什么?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其他业主也并不是直接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而是在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时候才承担补偿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积极地寻找线索发现加害人,或者用证据证明自己当时不在现场或坠落物与自身无关而免予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为基本思想的,这正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同时也为第87条规定提供了责任分配的依据。 三、高空坠物免责事由 《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3、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只要有心防范高空坠物,可以说防范高空坠物的方法是非常多的,阳光房本身可以保障住房人充足的采光,但也很容易被高空坠物损毁,关键是这种情况还很容易造成人身损害。防范高空坠物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在日常生活的过程当中,也请自觉遵守一些最基本的文明公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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