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
| 释义 |
医疗事故鉴定的主要规定为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照该条例的规定: 一、医疗事故的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二、根据对患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的解决处理方式: 1、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调解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解决。 3、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 四、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方式共有三种: 1、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司法部门委托鉴定。 五、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及其家属即可与医疗单位协商调解解决,又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阅读延伸:
医疗事故鉴定如何申请
医疗事故鉴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回避有哪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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