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事判决书 |
释义 | XX省XX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XX)XX初字第73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坡,男,19XX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专科文化,户籍地xxx。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XX年8月13日被XX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20XX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XX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XX市宝安区看守所。 XX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XX]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坡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XX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XX年4月21日和20XX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坡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坡注册成立XX市xx科**限公司,在宝安区某工业区租赁厂地生产摄像头,并未经XX市某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在苴生产的摄像头上安装该公司“自适应背光补偿及图像增强算法软件(即[ABLC]V1.6.4)”20XX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xx科**限公司查获摄像头5000多个,其中安装了侵权软件的HD-500T摄像477个,缴获电脑、烧录器等工具并抓获李某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坡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XX年8月13日起至20XX年2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侵权产品和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XX 代理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XX 二ОXX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 书记员XX 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法律咨询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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