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费欠条引起的索赔纠纷问题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咨询: **财产保险公司山东日照市某区支公司与某开发公司于1997年6月20日,签定了一份渔船保险保险单,因投保人暂无款支付保费,便向保险公司打了一张保费欠条。同年7月2日,被保险渔船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损失。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律师回答: 本案中,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应是附约定条件的法律行为,约定条件为投保人交付保费。投保人未按期交付保费,违约在先,保险公司可以按照约定,拒绝赔偿。保险合同是附合同,即保险公司并非由缔约双方充分协商订立,而是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要么接受保险公司提出的条件,要么不签订合同。按照渔船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合同签订生效后,投保人即应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故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国内渔船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义务”一章第十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人签出保险单时,按照保险人所规定的保险费率,一次交清保险费。此外,保险合同成立并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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