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就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而言,被害人要向法院提起自诉,至少得负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被告人侵犯其权利的事实,二是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但是,被害人若根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提起自诉,是无需承担第一个举证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