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判决执行的概念是什么 |
释义 | 研究行政判决执行,首先就要对行政判决执行的概念进行准确的界定。与民事执行、刑事执行以及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相比,行政判决执行自有其特定的内涵。主要表现在:首先,行政判决执行是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从这条款可以看出,行政判决执行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又包括行政机关。行政判决执行这一活动也就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活动。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享有执行权,是基于行政机关依据既定的行政法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权而产生的。其次,行政判决执行是执行主体对财物、行为以及人身所进行的活动。行政判决执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结果。其执行的内容,即执行指向的对象,决定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就包括对财物、行为以及人身的执行。最后,行政判决执行所执行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执行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称为行政判决执行。前者是行政诉讼的最后阶段,后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继续。 由此可见,行政判决执行是指在行政诉讼当事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时,执行主体为实现判决的内容所进行的活动。 小编认为,虽然在一定条件下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判决拥有强制执行权,但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与其对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强制执行权一样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强制执行,应当由行政法予以规范,而不宜纳入行政诉讼法的调整范围,且我国行政诉讼立法对行政机关如何执行生效行政判决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行政判决执行的主体从广义上讲可以包括行政机关,但行政诉讼立法本意的角度出发,该主体应当只是人民法院,这也是本文所研究的范围。因此笔-者所认为的行政判决执行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对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在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生效行政判决得以实现的法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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