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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事故责任人认定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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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关系日渐紧张的今天,大多数只要听说医疗事故,就会主观的把责任直接归咎到主治医生的身上。但是实际上有许多的医疗事故并不一定只有主治医生承担责任。治病是一个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这样或那样的事情。今天法律咨询网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医疗事故责任人认定的相关问题。
    国务院发布《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有待明确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
    有关医疗事故的概念《办法》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认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办法》第二条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这种程度,不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二、关于医疗事故责任人的认定问题
    1、直接责任人员: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病员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对不良后果的决定作用的人员。
    2、间接责任人员:指责任人的行为与病员的不良结果之间有着间接的联系,是造成不良结果的条件,不是起决定作用的人员。
    3、在复合原因造成的结果中,要分清主要责任人员和次要责任人员,分别根据他们在造成不良结果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其所负责任的大小。
    4、责任。如果是具体实施人员受命于指导人员实施的行为,或在实施中实施人员提出过纠正意见,未被指导人员采纳而造成不良结果的,由指导人员负直接责任。
    5、要分清职责范围与直接责任的关系。如果事故责任不属责任人法定职责或特定义务范围,责任人对其不良后果不负直接责任。如果分工不清、职责不清,又无具体制度规定,则以其实际工作范围和公认的职责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如无特殊需要责任人无故擅自超越职责范围,造成事故的,也应追究责任。
    经过小编的介绍,希望您对医疗事故责任人认定有了一定了解了。医者仁心,每一位医务工作者的初衷都是治病救人。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注定医疗事故是不可避免。也是希望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黄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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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0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