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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过错怎么走相关的程序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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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过错一般指的是医院方面的的因为医疗设施或者是医生技术问题造成的失误,如果医生是因为个人的恩怨问题,故意对伤者造成身体上的损伤的话,会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到底医疗过错怎么走程序呢?下面就让法律咨询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行为鉴定不应有前后顺序
    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法律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及医疗 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而医方最有力的举证则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医方为避免或减轻其赔偿责任,其举证(申请鉴定)的思路通常为:医疗行为无过错或医 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该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退而举证(申请鉴定)构成医疗事故,该情形按《条例》第50条承担赔偿责任,较之非医疗事故造成的损 害,其赔偿金额低;最后才按非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因法律推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医方在前两种鉴定结论与其追求的结果不一致时,已经没有申请鉴定 的必要。
    为此,医方是申请无过错鉴定,还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甚至申请过错鉴定,完全取决于医方自己的判断。审判机关没有对其予以限制的权利,也没有给予 提出限制的必要。有观点认为:首先应当进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若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再进行是否有医疗过错的鉴定。笔者持不同意见。
    二、医患双方均可提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按《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 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患方当然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或者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 申请。即使医方已经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医疗过错鉴定。审判机关无权加以限制。
    三、如何采信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
    1、按《通知》第2条及《条例》第20条,不论是医方还是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机构均是当地医学会。同一鉴定机构作出两个矛盾的鉴定结论可能性不大。
    2、医方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方申请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能产生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相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过错 鉴定结论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据《条例》第22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患方不提出申请的,按医疗事故适用法律。
    对于医疗过错怎么走程序这个问题。首先应该了解医疗过错鉴定的前后的顺序,然后患者要提交医疗过错的申请,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相关的赔偿措施。如果医院和患者双方可以在私底下解决问题的话,最好不要走法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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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2:0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