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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约定还款期限担保责任
释义
    【网友提问】
    约定还款期限担保责任是什么?
    【律师解答】
    甲因资金流转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2011年2月甲提出变更其中250000元借款的担保方式,即将他项权抵押的方式变更为信用担保方式,原告表示同意。2011年2月29日申甲重新出具借条,并由被告提供担保,被告在该借条上签字同意担保。后原告遂于2013年10月18日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其保证期间,被告的保证责任已经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债务人向原告借款时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未向原告清偿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在保证范围之内还款,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对其辩称的事实和理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判决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通过原、被告的诉辩,双方对借款的事实均不否认,但对保证责任是否免除分歧较大,以致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判决导向,即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起诉时,是否超过了被告的保证期间?延伸至普遍性的法律问题即是借款保证合同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时保证期间的起讫点的计算。而需要明确这一问题,又牵涉到主债务的履行期限。
    《民法通则》第88条和《合同法》第66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平时所称的“随时主张原则”。但对该原则,实务界的理解却不尽相同。
    一种观点认为: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即是债权人随时可以提出还款的要求,基于这种不确定,为了便于司法审判,认为在合同成立时就是法律规定的履行期限的届满,这两者之间就是同一的,不存在任何间隔。至于债权人的随时主张,则是债权人的一种权利,给债务人合理宽限期实际就是这种权利的延伸。是一种刚性的期限。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民法的核心原则是意思自治,而合同正是体现这一原则的典范。当事人间相互的信任是契约得以稳定存在的前提,“随时主张”就是当事人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而确定的一个弹性期间,该原则设计的出发点就是为了表明在双方相互提醒时期限届满,故履行期自债务人清偿时或债权人作出清偿提示时届满,即提示后出现时效中断的效果。“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是为了防止债权人恣意行使权利而做出的一种义务性约束,体现的是权利义务对等,更确切地说是一种禁止权利滥用。履行期自合同成立开始至“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届满之日届满,是一个连续的、有弹性的时间段。体现的是人性的、合理的契约精神。是一种柔性的期限。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各位介绍的担保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在给别人进行担保的同时,要知道相关的担保期限及责任,以便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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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