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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违约金的判决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一、关于违约金的判决规定是什么?
    合同纠纷约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判决书
    xxx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万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屠友梅,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泰安市xxx有限公司(下称大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万xxxx有限公司(下称万金公司)、江苏金樽石油管材有限公司(下称金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泰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公司、公司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屠友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二审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称:……
    被上诉人万金公司、金樽公司共同口头答辩:
    二审查明……
    二、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
    1、被上诉人应否承担3274493元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每日1‰违约金是否过高,被上诉人万金公司主张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调整是否准许;
    2、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律师代理费180167元是否应支持;3主张被上诉人承担339927.04元的运费应否支持。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从四方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来看,四方当事人对被上诉人万金公司尚欠上诉人大成公司的1640余万元货款的事实是明知的。四方协议书仅是对上诉人大成公司和被上诉人万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双方在2009年6月20日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方式及还款期限作了变更,同时增加了保证人公司,并未重新约定违约金条款或者废止上诉人大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金公司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及还款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的规定,2009年6月20日上诉人大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金公司在还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被上诉人万金公司未按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被上诉人万金公司应当按照还款协议约定,赔偿上诉人大成公司的经济损失。一审法院认定四方协议时替代了2009年6月20日上诉人大成公司与被上诉人万金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免除了被上诉人万金公司的违约责任,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在合同纠纷当中,最常见的一种纠纷就是关于违约金,而违约金当中违约金过高是比较常见的,所以关于这方面的争议也比较多,需要到法院来进行调解判决,法院的判决也需要有理有据,第一个就是要根据事实情况,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第二个就是根据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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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4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