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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
释义
    在前段时间的媒体报道中,有一则文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消息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原告在某地文物市场游玩时,发现一件心仪的文玩,经过买卖双方讨价还价后达成一致,双方签订合同后,卖方在打包装货时被其亲友发现要价过低,因此拒绝履行合同,被买方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这起案件就属于适用合同法第110条的范围,那么,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呢?
    一、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解释
    本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这种责任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继续履行;二为赔偿损失。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以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在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情形,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此即为违约责任承担形式之一: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的构成要件包括:
    1、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
    实际履行责任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由于迟延履行中违约当事人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于实际履行。同时,针对不适当履行而采取的修理重做更换的补救措施不包括在实际履行中,因此可适用于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包括不适当履行行为,实际履行主要包括在拒绝履行、部分履行行为。
    2、必须要由非违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实际履行的方式。如果他认为实际履行可以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则可以采取这种措施。如果采取实际履行的措施,必须要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如果在违约方违约后,非违约方未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请求,则依据《合同法》第110条,不得再提出此种要求。
    3、必须能够履行。
    一般来说,在金钱债务中,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实际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在非金钱债务中,如果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不能实际履行,则违约方也可以拒绝非违约方的继续履行的要求。具体来说:
    (1)法律上不能继续履行,即实际履行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例如在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在法律上不能采取实际履行。如果采取实际履行措施,则将对个人实施某种人身强制,这与我国宪法和法律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法律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秩序考虑,也不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强制实施实际履行。例如在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允许强制实际履行与某个债权人所订立的合同,这实际上赋予了该债权人某种优先权,使其优于违约方的其他债权人而受偿,这与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使相违背的。
    (2)依据合同的性质不能继续履行的。对一些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例如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往往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忠诚等产生的,因此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
    综上所述,关于合同法解读第110条如何理解呢,关键是要把握实际履行这个要点,而实际履行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必须要先有违约行为,没有违约行为是无法提出实际履行诉求的,其次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否则就视同非违约方放弃,还有合同约定事项必须是在法律上或性质上可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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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0: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