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欺诈行为如何界定 |
释义 | 商品房合同欺诈行为惩罚非常重,最高可以罚合同价款的二倍。因此对于商品房合同的欺诈行为认定尤为关键。欺诈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概念,对欺诈的认定主要是根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来判断,一般合同欺诈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 2、客观上有隐瞒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诈行为 3、这种欺诈行为使当事人陷入错误认识 4、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要件,才能构成欺诈。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更多的是买受人与开发商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签订购房合同,那么购房合同中哪些行为构成欺诈呢? 消费者在购买房屋尤其是期房时,基于商品房宣传广告上做出的承诺而购房,而实际上开发商主观上无意履行广告承诺或者客观上根本就没有能力履行承诺,这就构成虚假承诺,构成合同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认定开发商的广告是否成欺诈还应结合具体情况,即要看开发商是否明知承诺其实无法实现,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履行承诺的本意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开发商在售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牟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属于购房合同欺诈。开发商故意减少房屋面积超过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开发商在房屋销售时并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相关许可的补办手续在房屋交付之前没有办理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办出,又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对购房者,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另外开发商利用商品房标价欺骗购房者实质上也是一种欺诈行为。商品房价格欺诈行为一般表现为虚构一个从未成交的原价再大幅度打折来欺骗购房者,用无依据也无从比较的“全市最低价”来吸引消费者虚夸标价,或者以低价招徕顾客再以高价进行销售等行为。 此外诸如签订商品房买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等行为都属于购房合同欺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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