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
释义 | 一、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确认的一项诉讼制度,但是由于历史传统、政治体制、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在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概念的表述不尽一致,其内涵差别也很大。如何界定强制措施,关系到下文笔者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的论述,因此,有必要先厘清强制措施的内涵。 (一)刑事强制措施理论基础及比较法对比 从语义上看,“强制措施”是与“任意措施”相对应的概念,但是何谓强制,何谓任意,目前在我国诉讼法学界不但在理论上缺乏深入的讨论,而且就划分强制措施与任意措施的标准也没有达成明确的共识。在德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界定是与公民基本权利密切相关的,基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得任意侵犯的理念,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可能剥夺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都是强制措施。正如德国学者罗*信所指出的那样:“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均为对基本权利(即宪法权利)之侵犯。它包含对以下几种基本权利的侵犯:(1)对人格自由权的侵犯,如拘提命令、逮捕、羁押、为勘验其心神状态所令入精神病院之处分、人身搜查、照相、暂时性扣押驾照;(2)对生理不得侵犯的权利之违犯,例如抽验血液、脑电波测验;(3)对财产权的侵犯,如扣押;(4)对住宅权的侵犯,对住宅、处所之搜查;(5)对邮电通讯秘密权的侵犯;(6)对职业自由权的侵犯,例如暂时的职业禁止;(7)对信息自主权的侵犯,例如设置网络缉捕、栅网追缉、数据比对、科学仪器之使用、布建秘密侦探。”从德国强制措施法律规定来看,在内容上,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由三部分组成:对人的强制措施、对物的强制措施、对隐私权的强制措施。在我国台湾地区,强制处分(强制措施)乃国家机关追诉犯罪时,为保全被告或搜集、保全证据之必要,而对受处分人施加的强制处分。强制处分是在公法上之定位,属于干预人民受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行为。在日本,理论上区分二者的标准大致有三种,即“意思说”、“有形力说”、“权利侵害说”三种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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