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抗辩权的债权有哪些 |
释义 | 无抗辩权的债权: 1.保证人可对债权人主张的抗辩(包括抗辩权)。 ①保证人自己的抗辩; ②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专属于债务人的抗辩除外)。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由丙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甲死亡,甲唯一的继承人丁继承了甲的遗产。经查,甲的积极遗产价值50万元。乙请求丁清偿甲欠的100万元债务,丁以限定继承为由仅清偿了50万元。乙随即请求丙对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①问题丙能否援用丁对乙基于限定继承享有的抗辩,拒绝就剩余的5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答案:不能。②原因:基于《继承法》第33条之限定继承的抗辩,系专属于继承人丁的抗辩,保证人丙无权援用。 2.保证人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 ①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均享有诉讼时效经1过的抗辩权。 3.保证人可以援用的债务人的抗辩权(来源于保证债务内容及范围上的从属性) (1)可援用之债务人的抗辩权(《担保法》第20条)。 ①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 ②同时履行抗辩权。 ③顺序履行抗辩权。 ④不安抗辩权。 (2)债务人放弃对债权人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可援用债务人对《担保法》第20条)。 4.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四个)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双方的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 (3)双方债务的履行期均巳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履行不适当。 5.同时履行抗辩的效力:①行使的效力;②存在的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效力 所谓“行使的效力”,指须经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发生的效力。具体言之: ①对方未履行义务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全部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 ②对方虽履行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并提出履行请求的,须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才能产生有权拒绝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的效果。 ③在诉讼中,若被请求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不得依职权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应对请求人,宣示无条件胜诉的判决。 看了上面的内容,相信大家对于相关的概念已经有所了解,在实际的生活中,当大家遇见相应的违法行为的时候,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实际利益不受到侵犯。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法律咨询网在线小编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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