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的工程价款的变化应如何进行调整? |
释义 |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如建设工程合同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费用增加和财产损失有约定的,应当遵从双方约定履行;如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施工单位停工的费用损失承担有示范条款或者规定,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不可抗力情形下所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等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对于施工合同中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或对不可抗力有类似约定的,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本次疫情所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等,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并可参照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1)因本次疫情导致的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疫情所导致的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发包人、承包人在现场的看护人员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的人员伤亡分别由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对于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疫情过后工程所需要的清理和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应当注意,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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