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贷款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新沂市律师 平度律师 庐江县律师 花都区律师 都江堰市律师 启东律师 平湖市律师 我国民间经济借贷发展空前繁荣,但也十分不规范,问题重重,近年来就爆发了非法集资的大案件,对老百姓的经济利益带来了巨大伤害。这也同样涉及到债权债务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那么有人在维权过程中不禁要问:“在贷款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法律咨询网的编辑就在本文中为大家讲解。 一、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务人放弃其已经到期的债权; (二)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债务人在低价转让时尚有未清偿的债务的。 二、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应注意如下5个问题: (一)债权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并可以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二)应该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请求额不得超过债权人的债权。 (四)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有过错的受益人或受让人应当分担。 (五)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债权人撤销权消灭。 三、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一)债务人在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的规定,该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行为是以财产为标的的。对于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因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债权人不得为撤销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予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不适用债权人撤销权。 (三)债务人之行为系有偿行为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受益人恶意为条件。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受益时知道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之事实。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人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我国 (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并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针对的债务人行为须是债的关系成立后发生并且仍继续有效存在的行为。 在贷款合同中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其实就是问在贷款行为中、何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否定债务人的相关行为,以最大程度保障自己的经济利益。上文中也较为详细列明了其行使范围,保障债权人的相应权益。编辑在此要提醒各位,债权人行使相关权益往往有时间期限,一般为一年内,需要值得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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