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申报公告都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为您推荐】卫滨区律师 炎陵县律师 台前县律师 石河子市律师 象山区律师 新浦区律师 南丰县律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必须遵从其契约精神,作为债务有向债权人信息披露的义务。所以一旦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债务上的变动,就需要及时的对外发布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申报公告,确保债权人能及时的获取相应的信息。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申报公告 xx-xx: 经我公司股东会决议,现由x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xx-x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一职。 特此申请变更事宜。 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因严重亏损,现拟进行重组处置。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经研究决定对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债务进行清理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签署债权债务确认文书,请各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已在公司进行债权确认的除外),现将债权申报及确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申报人为本公司的各类债权人,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出借人、担保权人、工程承包人、材料供应商、已经提起诉讼的原告方等;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享有债权的个人及单位。 (2)各债权人需提交的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债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②债权人申报债权所依据的合同、协议、收据(收条、欠条)、发票、汇款或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请各债权人到达现场后按公司要求据实填写债权申报书。 (4)各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本公司将尽快核实,在此基础上与经确认的债权人签署债权债务和解清偿协议。 (5)风险提示:请各债权人按本公告内容积极申报债权,如因逾期申报或漏报、瞒报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本人负责。 (6)债权申报时间: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内,工作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6:0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xx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区别的,代表人的行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为,只是对被代理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就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指法定代表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定代表人意思自主决定,法定代表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定代表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定代表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作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相关人事变动或财产方面较为重大的变更有着知情的权力,而债务人必须及时的发布变更法定代表人债权债务申报公告,以保证债权人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如果债务人未能及时的进行信息披露,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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