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埋藏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埋藏物作为一种所有权待定的实物法律对其所有权的归属有相应的规定,同时物权法埋藏物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物权法对于埋藏物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民法及文物法等法律的规定来界定,也就是说物权法对于埋藏物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民法来确定的,物权法关于埋藏物的规定民法的一种延伸,于是小编将埋藏物有关的法律进行了整理。 一、关于埋藏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十二条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埋藏物的处理 1、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且将发现情况告知埋藏人 2、能够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将埋藏物挖出,交还埋藏人。 3、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并将埋藏物继续掩埋好。发现人可以将发现情况告知有关单位或者公安机关。 4、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为他人发现,发现人可依前种情形处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不知遗失物丢失人的遗失物的办法处理。发现人发现的埋藏物倘若是文物,应依文物保护法处理。 四、埋藏物的认定程序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对于认定所有人不明是否应经过特别的程序,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德国、瑞士等多数国家并未认定埋藏物的所有人不明应当经过特别的程序,而日本民法规定,应当以遗失物法的规定进行为期6个月的公告以确定是否属于所有人不明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充分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日本的立法较为可取。由于埋藏物不以埋藏于地下为限,故易与遗失物混淆,而且遗失物若埋藏于他物之中且不知所有人为谁的,则成为埋藏物;埋藏物若因某些原因暴露于外部的,则成为遗失物。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其一,失主丧失对遗失物的占有不是基于自己的意思,否则可能构成抛弃;而将物品埋藏多出于埋藏人的本意。其二,遗失物不以隐藏于他物中为必要,即使遗失在繁华的闹市,很容易被发现,也可构成遗失物;而埋藏物必定是包藏于他物之中,难以被人发现,否则不称其为埋藏物。其三,遗失物不必处于所有人不明的状态,即使确切地知道谁是其所有人,仍不影响物品属于遗失物的性质;而埋藏物必然处于不知所有人为谁的状态,否则不构成埋藏物。 综上所述,物权法埋藏物的规定是在其他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物权法对于埋藏物的认定以及所有权归属问题上主要是依据民法及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物权法对于埋藏物没有单独的制定条文,埋藏物引起取得方式的特殊法律对其所有权的规定有详细的条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埋藏物的所有权而要经过法律程序的认定才能确定埋藏物的所有权。物权的规定要在埋藏物的所有权确定之后才能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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