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特征又是怎样的? |
释义 | 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对抗权。当他人行使不正当的权利,并对自身权益有所损害时,就可以行使对抗权。抗辩权在行使过程中,可以迫使一些不良行为得到遏制,以此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抗辩权的法律依据,请继续阅读了解。 一、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我国的《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狭义上的抗辩权即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保证中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顺序履行抗辩权。 二、抗辩权的特征 (一)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民事权利如果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请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因为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一项权利,其行使的结果是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御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则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 法谚有云:“诉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则是永久的。”此处的永久性是说抗辩权不单纯依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这与抗辩权分类中的永久抗辩权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永久抗辩权的“永久”是指抗辩权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对方的请求权。所以,不但永久抗辩权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时抗辩权也具有永久性。 (五)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 抗辩权之外,多了请求权这样一个保护层。请求权有可能受侵害而消灭,但这时无非是失去了抗辩权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或者说抗辩权已无须再产生,但其本身并没有受到侵害,因为这时本来就没有抗辩权的存在。一个不存在的东西就不可能受到侵害。另外,抗辩权的行使永远是及时的,即在请求权人“请求”的同时,抗辩权随即产生,又随即行使完毕,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机会。可见,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 从文中的介绍可以了解到,我国抗辩权是从狭义的角度来使用的,所以,其适用的范围是比较小一些的,但是却是很有用的,只是针对合同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请求,以及阻止请求的权利。因此,为了更好的使用抗辩权,了解抗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很有用处的。希望小编的介绍,可以帮助到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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